第89章(1 / 2)

罪证:2014年7月23日通过药物控制、环境胁迫导致林绮岚非自愿跳海。

法律依据:《侵害人身罪条例》第212条(蓄意非法行为导致他人死亡)。

加重情节:利用被害人精神创伤伪造自杀假象(《刑事诉讼条例》第60条b款)。

非法拘禁罪

罪证:2013-2014年囚禁林绮岚于澳门葡京酒店2308房密室。

法律依据:《刑事罪行条例》第42条(非法拘禁致人严重伤害)。

特殊认定:密室改造涉及跨境犯罪(《刑事司法互助条例》第15条)。

3.商业诈骗罪

罪证:通过18家空壳公司转移启荣集团20亿港元。

法律依据:《盗窃罪条例》第18a条(董事欺诈罪)。

技术佐证:区块链溯源资金流向(《电子交易条例》第8条修正案)。

4. 洗钱罪

罪证:通过澳门地下钱庄及nft交易洗白61.7亿港元。

法律依据: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》第25条。

跨境管辖:涉塞舌尔离岸公司(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》附件三)。

5. 伪证罪

罪证:篡改1999年亲子鉴定报告。

法律依据:《刑事罪行条例》第31条(伪造文档罪)。

科学认定:表观遗传学检测推翻纸质报告(《证据条例》第78条修正案)。

6. 危害公共安全罪

罪证:佛堂毒气设备导致12名佣人慢性中毒。

法律依据:《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》第104条(蓄意释放有害物质)。

7. 虐待罪

罪证:长期对杨谦实施药物控制。

法律依据:《侵害人身罪条例》第27条(蓄意导致严重伤害)。

二、量刑判决

1. 合并刑期:终身监禁(依据《刑事诉讼条例》第83g条连续执行原则)香港已废除死罪。

2. 财产没收:

个人名下71.2亿港元资产(含澳门葡京酒店2308房永久产权)。

清迈孔雀庄园(估值1.8亿港元)。

3. 附加处罚:

终身禁止担任公司董事(《公司条例》第457条)。

剥夺家族信托受益权(《信托法》第33条)。

三、启荣集团财产处置方案

1. 股权分配:

林绮岚慈善基金会:获得51%股权(依据杨启铭遗嘱修订版及《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》第25条)。

杨晟继承原始遗嘱中1亿美元及北京房产(《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》第19条) 。

杨谦所持12%股权强制转入监管账户(《公司条例》第xiia部)。

2. 资金追缴:

追回离岸资金14.3亿港元注入基金会(《追缴非法收益条例》第8条)。

杨启燊挪用款项产生的8.7亿港元利息用于赔偿受害人(《高等法院规则》第42号命令)。

3. 监管措施:

委托律师团队组建独立审计委员会(《公司条例》第776条)

启用区块链即时监管系统(《电子交易条例》第11条修正案)。

四、终局执行令

1. 即日生效:

启荣集团更名“绮岚慈善集团”(《商业登记条例》第15条)

杨晟担任基金会监察人(《慈善机构条例》第9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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