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62章 谁强势,谁的责任就更大!(2 / 2)

“张律师,你这是在偷换概念了。‘九民纪要’谈的是金融产品的‘适当性义务’,前提是,这是一个‘真实存在’的金融产品!而我们这个案子,梁某推销的是一个虚假的、根本不存在的东西!你让银行如何去对一个‘骗局’,履行风险告知义务?”

他身体微微前倾,气场全开,充满了法官的威严!

“我们退一步讲,就算储户的信赖值得同情,但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》第八十九条,可是白纸黑字写得清楚:客户因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导致损失的,银行可不承担责任!”

“这条规定,就是专门针对您所说的这种情况!”

“保护好验证码,这是现代公民最基本的常识!张律师,你不能只谈《民法典》的大原则,而无视这些专门为银行业务量身定做的、更具体的部门规章吧?”

这一番话,有理有据,直接将战火从“谁的责任”,引向了“哪条法律更适用”!

演播厅内,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。

然而,张伟的脸上,却露出了“果然如此”的笑容。

“钱庭长,您终于说到点子上了。当《民法典》的原则,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,看起来似乎有冲突时,我们到底应该听谁的?”

他没有直接回答,而是举起手,在空中画了一个金字塔。

“我们的法律,是有位阶高低的。”

“《民法典》是上位法,是国家的根本民事法律,由全国人大通过。而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》,是银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,是下位法。”

“我再打个比方。国家有一部《宪法》,是根本大法。然后某个单位,出台了一个内部的管理规定。如果这个内部规定,和《宪法》的精神相悖,那这个规定还有效吗?”

“答案是,无效!”

“法律也是一样!当下位法的具体规定,与上位法的根本原则精神相冲突时,我们必须优先适用上位法!这是立法法的基本原则!”

“‘表见代理’和‘信赖保护’,是《民法典》确立的、保护我们所有公民的基础性原则!它的目的,就是强制所有像银行这样的强势机构,必须为自己的‘信用外观’负责到底!必须管好自己的人,管好自己的章!”

“如果允许银行用一个部门的内部规定,就轻易地推翻国家的根本大法,那‘表见代理’这四个字,岂不就成了一句空话?!”

张伟靠回椅背,目光平静地直视着钱宏达,抛出了最后一记重锤。

“所以,钱庭长。问题的核心,从来不是储户有没有过错,也不是哪条规章更具体。”

“而是在这场由银行员工、在银行场所、利用银行信用发起的骗局中,这个最终的风险和损失,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?”

“法律给出的答案,很明确。”

“谁强势,谁的责任就更大。”

“谁从社会信赖中获益,谁就应该为这份信赖,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。”

“这个责任,银行逃不掉,也不该逃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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