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61章 再见上中下三策(2 / 2)

张伟满意地点点头:“行,看在老板们这么大方的份上,我就给你们分析一下。”

“这个律师,一直在强调‘交易习惯’导致‘疏忽’。面对这种局面,我有上、中、下三种反击策略。”

他竖起一根手指。

“下策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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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公诉人被对方的节奏带着走,放弃对‘故意杀人’的论证,转而攻击对方属于‘重大过失’。其法律依据是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,试图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框架内寻求顶格判罚。结果是正中对方下怀,主动放弃了最核心的指控,属于战术上的完败。”

他又竖起第二根手指。

“上策:重构义务。”

“彻底掀翻对方的辩护根基。公诉人可以指出,辩方所谓的‘交易习惯’本身就是一种来源不明、卫生状况堪忧的非正规交易。”

“根据最高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精神,从事非正规、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商家,其安全注意义务应被‘无限拔高’。老板的‘不验货’行为,就不是‘疏忽’,而是对这种‘已知的、更高的风险’的漠视和放任。这种放任,可以直接论证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所要求的‘间接故意’,完成绝杀。”

【我不是法神】:卧槽!还能这么打?!把盾牌变成矛?!

【法学狗的自我修养】:学到了!学到了!这个“注意义务拔高论”太顶了!直接把对方的有利证据变成了不利证据!

张伟看着满屏的惊叹,悠然地伸出第三根手指。

“最后,是中策:攻守兼备。这也是最稳妥,最符合一个专业公诉人水准的打法。核心是‘一主一次’。”

“主攻方向,是坚决将辩论拉回主战场,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,全力论证老板听到惨叫后不作为,属于‘放任死亡结果发生’的间接故意。”

“次要方向,是为法官留下台阶,即‘退一步讲,即便不构成故意,其行为也属于过失犯罪中情节最恶劣的重大过失,应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从重处罚’。”

“这样进可攻,退可守,逻辑严密,毫无破绽。”

“哪怕最后法官认定过失,量刑往往也是往重了判!辩护律师想要的轻判甚至缓刑基本就不太可能!”

张伟靠在椅背上,总结道:“这个公诉人刚被苏助理打了个措手不及,现在正是求稳的时候。所以我猜,他会用中策。既能挽回颜面,又能确保打击效果,把老板的刑期往高了打。”

“看着吧,他要开始表演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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