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79章 刑事责任,民事赔偿,行政追责三位一体(1 / 1)
张伟的思路豁然开朗,但随即,一股深深的无力感涌了上来。 他重重地靠在椅背上。 这,也恰恰是这类案件最难追究到顶层的原因。 这些证据,全都是医院最核心、最机密的内部文件。 它们被锁在谁的电脑里?存放在哪个档案柜?外人根本无从知晓。 医院高层也绝非等闲之辈,他们深谙规避风险之道。 很多指令可能根本不会落在纸面上,只是在某个私密的会议上,一个眼神,一句暗示,底下的中层干部就心领神会。 就算有文件,上面的措辞也一定是天衣无缝,充满了“优化”、“提升”、“竞争力”等企业黑话,绝不会出现“截胡”、“扣留”这种赤裸裸的字眼。 想要拿到这些证据,几乎等同于要策反一个能接触到这些机密的医院内部高管,让他们冒着身败名裂的风险,来当一个随时可能被抛弃的污点证人。 太难了。 这也就是为什么,无数类似的事件最终都只能处理到执行层面的医生或某个科室主任,而真正该为“系统之恶”负责的顶层决策者,却总能隔岸观火,高枕无忧。 张伟的眼神,在明亮的灯光下,却显得有些深沉。 这条路,是一条布满荆棘的绝路。 但他,偏要走! 张伟的笔尖在纸上重重划过。 “医院高层”、“规章制度”、“间接故意杀人”。 这三个词被他用红笔圈起,字迹力透纸背,触目惊心。 如果这个案子能打穿底层的执行者,直接追究到医院高层决策者的刑事责任,那将是医疗界一次开创性的案件! 以往的120截单案,不管闹得多大,最终的走向出奇的一致:家属拉横幅,医院出面维稳,赔一笔钱息事宁人。 顶天了,开除个把当事司机,吊销个主治医生的执照。 资本的机器换个零件,继续运转。 违法成本太低。低到这帮人根本不在乎人命,只在乎这单能赚多少提成。 但如果这次,能把建安医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送进监狱呢? 这就不单单是一个普通的医疗纠纷案了,这是一个能够载入最高法指导案例的全新判例! 一旦判例确立,以后全国的律师再遇到同类案件,都可以直接拿着这份判决书,要求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。 虽然刑事立案不代表能成功判刑,但是这是悬在所有高位者头上的一把剑! 这把剑会让那些高位者重新审视其中的风险,会让出事之后医院可以更痛快地赔偿,而不是一拖再拖! 他们可以不在乎底层司机,可以不在乎几个医生的前途,但他们一定在乎自己! 这也是张伟接下这个案子的核心驱动力。 张伟深吸一口气,翻开笔记本的下一页。 笔尖落下,写下四个大字:【民事赔偿】。 刑事追责,是他作为律师的野心,是为了肃清行业风气,确立新的秩序。 但对于赵大爷来说,他老伴已经死了。 人死不能复生。 赵大爷是个普通老百姓,家里没有多少积蓄。 他最需要的,不是看哪个大院长去坐牢,而是实打实的经济赔偿,用来保障他余生的生活。 打官司,不能只顾着律师自己爽,得把当事人的核心利益放在第一位。 张伟开始推演民事部分的诉讼策略。 “怎么给医院定罪,才能拿到最高额的赔偿?” 张伟在纸上迅速列出赔偿清单。 第一项,死亡赔偿金。 根据江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,标准大概是七万五千元。赵大爷的老伴今年六十五岁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六十周岁以上的,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,计算十五年。 七万五乘以十五,一百一十二万五千元。 第二项,丧葬费。 江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,大概五万元左右。 第三项,精神损害抚慰金。 一般的医疗纠纷,精神抚慰金给个三五万就顶天了。 但本案不同。建安医院恶意截单,强行扣留危重患者八个小时,导致患者在极度痛苦中失血过多死亡,家属眼睁睁看着亲人咽气却无能为力。 这种情节极其恶劣,给家属造成的精神创伤是毁灭性的。 十万打底,张伟准备直接主张二十万,上不封顶,具体可以庭中看形式再开口! 第四项,抢救期间的医疗费、家属的误工费、交通费。 林林总总加起来,总数在一百四十万到一百五十万之间。 张伟看着这个数字,微微摇头,眼神里透着一丝冷意。 一百五十万,对普通家庭是天文数字,但对建安医院这种毫无底线的民营医院来说,不过是几个月甚至几个星期的流水。 不痛不痒。 想要让他们大出血,还得在“责任划分”上下功夫。 如果仅仅定性为普通的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”,进入诉讼程序后,法院必然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。 建安医院的律师绝对会找各种理由扯皮。 他们会辩称患者本身患有脾动脉瘤,病情危重,死亡是疾病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;他们还会说转院途中存在不可控风险,医院是为了患者安全才建议留院观察。 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,把医院的责任比例压到百分之五十,甚至百分之三十以下。 那赵大爷能拿到的钱就只剩几十万。 张伟眼神一凛,在“责任划分”四个字上画了个大大的叉。 不能这么打。 他要在民事起诉状上,直接主张建安医院承担百分之百的全部赔偿责任! 理由很简单,这不是医疗技术层面的过失,这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侵权! 医院违反了《执业医师法》第二十四条关于“对急危患者,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;不得拒绝急救处置”的强制性规定。 更违反了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: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建安医院明知自身没有血管外科的手术能力,却以病危为由强行扣人,拒绝转院。 这不是未尽义务,这是恶意剥夺患者的生存机会。 百分之百全责,少一分都不行!喜欢重生律师,14亿人奉我为法神!请大家收藏:(www.qibaxs10.cc)重生律师,14亿人奉我为法神!七八小说更新速度全网最快。